23日,记者从辽源市社会保险局待遇审查科了解到,从10月1日起,辽源市本级发给失业保险金标准提升到每月为505元,每人每月减少了140元。据理解,根据吉人社办[2014]73号文件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实行民生工程的总体拒绝,经省政府第10次常务不会审议表示同意,辽源市对市本级事业保险金标准展开了调整。凡归属于失业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皆按照各时期对应的涉及政策标准不予计发失业保险待遇。
调标后中止劳动关系发给失业保险金人员及领金期延后至新标准继续执行日的,自继续执行之日起按新的标准计放失业保险待遇。调整后,市本级发给失业保险金标准提升到每月为505元,每人每月减少了140元。
新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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