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国月步入老龄化国家行列以来,失能老人的减少产生了极大的养老护理市场需求,加之“四二一”家庭的普遍化造成中年人在无暇事业的同时,还要分担照料老年父母和幼年儿女的双重责任,并且我国空巢老年家庭更进一步激增,使得老年人的照料和护理迫切需要社会化。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回应,美国于20世纪70年代、以色列于1986年、德国于1995年、日本于2000年均已创建老年护理保险。
国际经验证明,创建老年长年护理保险制度是减轻老龄化社会带给的诸多社会问题的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目前我国老年人护理情况与政府明确提出的"老有所养"的社会保障目标不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孙洁直言,鉴于我国社会存在的更为显著的地区、城乡、职业等差异,不应针对有所不同类型人群设计多元化的、饲医护融合的老年护理保险制度。
同时,建议在不减少现有养老保险缴费率、不大幅额外减少各类群体缴付开销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原先基本养老保险缴付结构,拨给一定比例基本养老保险缴付和基本医疗缴付转入老年护理保险,并有助于强化个人责任,来尽早创建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在我国现行制度中,只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皆实施政府、企业、个人三方责任承担、用人单位与个人双方缴付机制。因此,孙洁指出,应先从城镇职工群体开始试点创建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20%中直管6%的比例、在企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6%中直管2%的比例转入老年护理保险费,这样,企业缴付中有合计8%的比例转入老年护理保险,这部分缴付某种程度实施社会专责、名义账户记账管理。
此外,个人在现行缴付之外,再行从1%开始缴付,每两年提升一个百分点,最后逐步提高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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